深圳廣鑒建筑檢測加固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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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結構情況的檢測與復核
檢測人員采用D2手持式激光測距儀、DJLC-A樓板測厚儀、鋼卷尺及PS200鋼筋探測儀、游標卡尺等工具對房屋軸線布置、層高以及樓板厚度、墻體厚度進行了復核,并對混凝土構件的截面尺寸及鋼筋布置情況進行了現場抽檢,同時對部分混凝土梁、柱采用局部破損方法量取鋼筋直徑、數量及分布情況,抽檢結果詳見表1。檢測結果表明建筑結構實際情況與設計圖紙基本相符。
4房屋傾斜情況檢測
按照《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2007)的相關要求,檢測人員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選取房屋可測量建筑外棱線,采用J2-2經緯儀對房屋的豎向可測棱線的傾斜情況進行測量,房屋整體傾斜無規律,傾斜率范圍為0.84‰~5.49‰,測點最大傾斜率為5.49‰;個別測點傾斜率超出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的限值4‰要求。
5房屋結構損傷狀況的檢測
現場對結構整體進行全面檢測,檢測發現:
(1)目前房屋正常使用,整體狀況良好。
(2)承重構件未見明顯的因承載力不足或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原因引起的結構性損傷。
(3)未見房屋四周地面與墻體脫開等房屋明顯沉降現象;房屋墻體內抹灰和外裝修基本完整、牢固,未發現裂縫情況;屋面未見有明顯滲漏。
6材料強度檢測
6.1 砌體強度檢測
采用ZC-4型砌塊回彈儀,按照《回彈儀評定燒結普通磚強度等級的方法》(JC/T796-1999)、《既有建筑物結構檢測與評定標準》(DG/TJ 08-804-2005)對被鑒定房屋砌筑磚進行檢測,該建筑砌筑磚強度等級評定為MU15,滿足原設計MU7.5的要求,該砌筑磚強度應取MU7.5。
采用ZC-5型砂漿回彈儀,按照《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315- 2000)對被鑒定房屋砌筑砂漿強度進行檢測,一層砌筑砂漿強度為M3.5,二層砌筑砂漿強度為M3.7。
6.2 混凝土強度檢測
現場抽取部分構件,對其混凝土強度采用回彈法進行檢測。具體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 23-2011)的要求,在露出的混凝土表面用砂輪處理后,再進行回彈,回彈時采用ZC3-A型混凝土回彈儀測定其回彈值。根據混凝土碳化深度和回彈數值,并考慮回彈角度的修正后,對構件混凝土強度進行推定。測試結果表明,各類構件實測混凝土強度無明顯差異,嘉寧坊物業管理中心柱、梁所測混凝土強度推定值為C25,
7房屋結構抗震鑒定
按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2009)的規定,該房屋屬于B類建筑,后續使用年限為40年。該房屋今后的主要用途為辦公,根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的規定,該房屋抗震設防類別為丙類;另根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2009)的規定,應按7度核查其抗震措施,按7度進行抗震驗算。
7.1 抗震設防基本要求
抗震設防類別:丙類;
抗震設防烈度:7度;
基本地震加速度:0.10g;
地震分組:第一組,反應譜特征周期取0.90s;
場地:Ⅳ類;
抗震鑒定分類:B類建筑,后續使用年限為40年。
7.2 地基和基礎
根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第4.2.2條第4款規定,7度時地基基礎現狀無嚴重靜載缺陷的乙類、丙類建筑可不進行地基基礎的抗震鑒定。測量結果表明,該房屋整體傾斜規律不明顯,最大傾斜率為5.49‰(含原始施工誤差),僅個別測點傾斜率超過《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規定4.0‰的限值。
房屋建造使用至今約10余年,目前未發現上部結構及周圈散水排水溝有因不均勻沉降而造成的裂縫和變形,該房屋的地基基礎可評為無嚴重靜載缺陷。因此,可不進行地基基礎的抗震鑒定。
7.3 上部結構的抗震鑒定
7.3.1 一般規定
根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第5.1節“一般規定”的相關條文,對該房屋進行外觀及內在質量的評定結果如表9-1所示。根據抗震措施鑒定的結果,該建筑抗震構造措施中部分縱橫墻交接處的構造柱設置、樓梯間設置及出屋面樓梯間墻體拉結筋設置等不能滿足抗震構造措施要求。
8 抗震承載力驗算
9.1 驗算條件
采用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結構研究所PKPM系列軟件對上述房屋考慮屋面新增一層的荷載后進行整體抗震驗算,計算針對B類建筑的具體情況。模型中,材料強度根據實際檢測結果取值;荷載取值情況如下:
基本風壓:0.55kN/m2,地面粗糙度:C類;
抗震設防類別:丙類;
抗震設防烈度:7度;設計基本加速度0.10g;
9.2 驗算結果
計算結果表明:一層及二層部分墻體抗震承載力不能滿足計算要求,抗力與效應之比為0.44~0.84;一層及二層部分墻體抗壓承載力不能滿足計算要求,抗力與效應之比為0.18~0.94;一層及二層墻體高厚比能滿足計算要求;混凝土構件配筋基本滿足計算要求。 屋面新增一層后,上部結構荷載為18257.3 kN,條基及獨基基底面積為174 m2,基底應力為104.93kPa,地基承載力不能滿足要求。
10鑒定結論及建議
10.1 鑒定結論
按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等有關規范、規程,對嘉寧坊物業管理中心房屋進行抗震能力鑒定,得出如下結論:
1)嘉寧坊物業管理中心房屋為兩層磚混結構,始建于2000年左右,根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的相關規定,該房屋的后續使用年限為40年,按照B類建筑、丙類設防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2)現場材性檢測結果表明,嘉寧坊物業管理中心房屋所測砌體強度推定值為MU15(建議按原設計MU7.5取值),砂漿強度推定值為M3.5,混凝土強度推定值為C25(建議按原設計C20取值)。
3)未見房屋四周地面與主體結構脫開等明顯沉降現象;房屋無明顯傾斜,歪閃,房屋僅個別測點傾斜率超過4.0‰,其它測點傾斜率均小于4.0‰,整體傾斜仍小于現行規范限值(4.0‰)要求。
4)第一級抗震鑒定結果表明,該建筑抗震構造措施中部分縱橫墻交接處的構造柱設置、樓梯間設置及出屋面樓梯間墻體拉結筋設置等不能滿足抗震構造措施要求。
5)抗震承載力驗算結果表明:部分墻體抗震及抗壓承載力不能滿足計算要求;混凝土構件配筋基本能滿足計算要求;房屋新增一層后,地基承載力不能滿足要求。
綜上所述,原房屋新增一層方案基本可行,但須對承載力不足的墻體進行加固,同時對原有基礎進行加固。
10.2 建議
依據檢測檢查、計算分析結果,提出以下處理意見及建議:
1)本次增層改造設計時應整體考慮,在改動施工過程中應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結構改動的設計及施工均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部門承擔。
2)對部分縱橫墻交接處未有構造柱的應增設構造柱;對建筑各單元邊角部、樓梯間、主要通道兩側的承重墻做鋼絲網水泥面層加固,增強墻體自身以及墻體與圈梁及構造柱的拉結。
3)對于承載力不足的墻體可采用鋼絲網砂漿面層、鋼絲網聚合物砂漿或混凝土板墻進行加固;基礎可采用錨桿靜壓樁進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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